索引号: FJ00206-2600-2012-20932     文号: 闽价费〔2011〕482号
  发文机构: 福建省物价局  发文日期: 2012-01-16
  内容概述: 1
福建省物价局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重新核定福建省环境监测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环境保护厅:
    你厅《关于商请批准福建省环境监测服务收费标准的函》(闽环保财〔2011〕48号)收悉。鉴于《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重新核定福建省环境检测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闽价〔2008〕费501号)收费期限即将到期,为贯彻落实国家节能减排政策,强化环境污染的监督管理,规范环境监测服务收费行为,保证环境监测服务工作的正常开展,根据执行三年来的实际情况,经研究,现重新核定我省环境监测服务收费标准,并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各级环境监测机构接受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的监测任务,对企事业单位和经营者进行的环境监测、例行监测、定期监测及有关数据采集、分析、检验、环境监测报告等行使政府行政职能的监测、调查不得收费。向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供污染源档案、各类研究报告、图籍、影象、数据库等不得收费。
    二、各级环境监测机构在确保完成环境监测的技术监督和技术支持的政府行政职能的前提下,接受委托开展下列环境监测专业技术服务的,遵循“谁委托、谁付费”和“谁监测、谁负责”的原则,按照双方签订的委托协议书,可以收取环境监测服务费:
     (一)接受委托开展各项环境背景值调查、环境评价、环境效益分析。
     (二)接受委托承担样品分析、固定和流动污染源监测及污染事故、纠纷的仲裁监测。
     (三)接受委托承担污染限期治理、新建扩建改建项目竣工验收监测和运行的抽样监测。
     (四)对本系统外提供监测数据和污染源调查结果。
     (五)接受委托对治理技术、环保产品及科技成果鉴定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技术培训。
    三、各级环境监测机构要严格区分允许收费和不得收费项目,严格执行相关的监测项目收费标准(福建省环境监测专业技术服务收费标准表详见附件)。并应及时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有关手续,向社会公开收费项目和标准;收费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收费资金全额缴入同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本通知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2年。在有效期满之前3个月,省环境保护厅应按照规定的程序重新报批。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重新核定福建省环境检测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闽价〔2008〕费501号)同时废止。
    
    附件:福建省环境监测专业技术服务收费标准表
    
    
    
                          福建省物价局    福建省财政厅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附件:

福建省环境监测专业技术服务收费标准表

 

项目

序号

项目名称

计量单位

收费标准(元)

备注

采样

一、现场采样及测试收费标准

(一)水、生物、土壤现场采样及测试

1

一般地区地表水、废水采样

点、次、项

10

1、采样点位、频次、项目按国家《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2、采深层水样时,每下降5米加收10%采样费                 3、其他固体物采样参照土壤标准进行收费 。

2

地下水、内海海域海水、偏远山区地表水采

点、次、项

10

3

外海域海水采样

点、次、项

20

4

内河、内海域底质采样

点、次、项

15

5

水生生物采样

点、次、项

15

6

流量测量

点、次

5

7

土壤采样

点、次

15

 

剖面

50

 

8

感观指标、水温现场测量

个数据

2

 

(二)大气、废气现场采样及测试

1

环境大气采样

点、次、项

30

1、开设监测孔、采样点位、频次、项目按国家《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212小时以上连续采样按100/点、次、项收费                3、高空作业(指测孔高度大于5米)每增加5米加收10%费用            

4、当烟气温度〉100℃,增加10%收费                     5、生产工艺尾气和工业炉窑废气参照烟尘、烟气采样标准收费。        

2

降水采样

点、次

10

3

气温、气压、风速、风向、湿度现场测量

点、次

10

4

降尘、硫酸盐化速率(一个月)

点、次

30

5

烟尘、烟气采样

点、次、项

10

6

林格曼黑度

一组数据

20

7

烟气参数(温度、湿度、COCO2O2N2、压力)现场测试

点、次

30

8

烟气含氧量测试

点、次

30

9

烟气测试(SO2NOx、等)

点、次

45

(三)现场物理测试

1

等效声级

点、次

30

1、夜间(2200-次日凌晨600)需人工值守的监测加收50%                 2、连续监测时,每小时按2次计算。

2

频谱分析

源、次

70

3

振动测定

点、次

25

分析

二、实验室分析收费标准

(一)理化分析

1

稀释、对比法

个数据

5

 

2

PH计、电导仪

个数据

5

3

溶氧仪

个数据

10

4

酸碱滴定法

个数据

10

5

络合滴定法、碘量法、高锰酸盐指数

个数据

20

6

重铬酸钾法

个数据

55

7

五日培养法

个数据

100

8

电极法、重量法

个数据

25

9

分光光度法、冷原子吸收法

个数据

30

10

紫外、红外、荧光法

个数据

40

11

离子色谱法

个数据

50

12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火焰法

个数据

25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石墨炉法

个数据

30

13

气相色谱法(标准方法)

个数据

50

气相色谱法(需建新方法)

个数据

300

14

高压液相色谱法

个数据

100

15

-质联机

个数据

150

16

总有机碳仪器法

个数据

40

17

等离子体发射光谱法

个数据

50

18

等离子体质谱法

个数据

180

19

恶臭嗅辨

个、样

300

(二)生物检测

1

细菌总数-培养法

个数据

35

 

分析

2

大肠菌群-发酵法

个数据

45

 

3

浮游动、植物-定性分析

40

浮游动、植物-定量分析

30

4

着生生物-定性分析

40

着生生物-定量分析

30

5

底栖动物-定性分析

40

底栖动物-定量分析

30

6

叶绿素一分光光度法

个数据

30

7

黑白瓶测氧-碘量法

个数据

40

8

沙门氏菌-培养法

个数据

30

9

粪大肠菌-发酵法

个数据

30

10

粪链球菌-发酵法

个数据

30

11

鱼类毒性试验-规范法

个数据

60

12

藻类毒性试验-规范法

个数据

50

13

蚤类毒性试验-规范法

个数据

50

  前处理

(三)样品前处理收费标准

1

生物、动植物及底质、土壤样品制备

20

包括原始样的晾、晒、烘、破碎、碾磨、缩分、细碎、过筛等;分析用样品酸溶法、碱熔法制成分析用溶液

2

分离富集前处理

样、项

20

萃取、浸泡、吸收、沉淀、过滤、离心、蒸馏、回流、吹气等

样、项

30

索氏提取、KD浓缩、层析分离、吸附净化、标准方法以外的复杂样品的分离、掩蔽技术等

三、放射性监测

 

1

环境空气吸收剂量率检测

点、次

25

 

 

2

含放射性物质或场所鉴别

件、个

150

 

 

3

建材、土壤与氡析出率测量

样品

150

 

 

4

空气氡、子体浓度测量

/

100

 

 

5

总α、总β的测定

样品/

150

 

 

6

核素分析

样品、核素

150

 

 

7

进口废物放射性检测

20

 

 

8

X射线(含CT机)环境辐射监测

550

 

 

9

 γ治疗机环境辐射监测

700

 

 

10

加速器环境辐射监测

1500

 

 

11

密封放射源环境辐射监测

200

 

 

12

辐照加工装置环境监测

7000

 

 

13

α、β表面沾污检测

点、次

30

 

四、电磁辐射监测

 

1

电场或磁场强度测定

点、次

20

 

 

2

射频辐射测定

点、次

30

 

 

3

电磁干扰测定

点、次

150

 

 

4

移动通信基站电磁辐射监测

3100

 

五、其它内容收费标准

1、外单位向环境监测站或辐射环境监督站索取除政府公开信息外的监测原始数据时,两年内的数据按其原始数据收费额的15%收费,索取统计数据按其原始数据收费额的10%。索取其他成果资料时,按每300个字符5元收费。

2、外单位委托环境监测站或辐射环境监督站代培监测分析人员时,根据受培人数、培训内容和培训中实验室的损耗等,参照上述有关监测项目的收费标准,与委托方协商确定。

3、本标准未涉及到的有关环境监测及辐射监测专业技术服务收费,如委托方要求开展生态环境调查、公众调查、编制报告书、增加报告书印刷数量、制作数量、制作多媒体等,根据该技术服务工作性质及难易程度、耗用工时,并参照类似行业收费标准,与委托方协商确定。

六、说明

1、监测人员现场工作中所需交通工具、开孔、搭架等辅助工作条件,由委托方负责解决。

2、同一项目水、气、土壤、固废样品或监测点少于5个时,按5个收费。

3、需要进行前期现场踏勘时,根据外出技术人员实际消费收取前期踏勘费用。

4、监测人员差旅费、交通费按省财政部门有关规定收取。

5、污染事故、仲裁、技术成果鉴定的分析费用,可比正常的收费标准提高10%

6、表中未列的监测收费项目,可按有权机关审批的卫生防疫标准收费。

 

 

 

 

【打 印】 【关 闭】

设区市物价局:福州 | 厦门 | 莆田 | 泉州 | 漳州 | 龙岩 | 三明 | 南平 | 宁德
主办单位:福建省物价局 承办单位: 福建省物价局办公室 闽ICP备07053913号
地址:福州市北大路133号13层 联系电话:87809566 87841486
技术支持:福州星原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Produced By HZCMS 合正网站群内容管理系统 内容管理专家[北京合正软件有限公司] publishdate:2012/02/16 15:0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