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物价局,省电力有限公司,各有关燃煤发电企业: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华东电网电价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2622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我省燃煤发电机组试行脱硝电价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2011年10月底前安装投运脱硝设施并经环保部门验收合格的燃煤发电机组(具体名单见附件)试行脱硝加价,在燃煤发电机组上网电价基础上每千瓦时提高0.8分钱(含税)。
二、对试行脱硝加价的燃煤发电机组将实行脱硝设施运行考核管理,具体办法由我局会同省环保厅另文下达执行。
三、本通知自2011年12月1日起执行。
附件:试行脱硝加价的燃煤发电机组名单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附件:
试行脱硝加价的燃煤发电机组名单
一、华能电厂5、6号机组
二、可门电厂3、4号机组
三、鸿山电厂1、2号机组
四、嵩屿电厂1、2、3、4号机组
五、后石电厂7号机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