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物价局服务承诺制度
一、承诺内容
(一)价格(收费)审定的受理。
1、依法制定或调整属于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范围内的商品和服务价格。会同省级财政部门等有关单位制定和调整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
2、经营者或有关部门在提供相应的成本核算和其他必要资料的基础上,提出制定或调整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书面申请,根据本部门权限范围,按限时办结制规定的时限办结。不能按时办结的,要及时反馈告知申请人。
3、经营者或有关部门在提出制定或调整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或审定收费的申请之前,到本局咨询有关事宜,工作人员应一次性告知有关手续和需提供的文件资料。
4、在制定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时,应当开展价格成本调查或委托价格鉴证机构进行成本审核和认证,对重大项目的价格制定或调整、实行调定价前的可行性论证,听取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
5、在制定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等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时,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征求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对调定价水平、幅度、范围及其必要性、可行性进行论证。
(二)价格举报投诉的受理
1、在全省各辖区区域内发生的价格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采用书信、电话、来访等形式向省物价局举报和投诉。
2、在接到举报和投诉后,按限时办结制规定的时限办结。情况比较复杂的案件,在规定的时限内无法办结的,需报请主管领导批准,并向举报或投诉者作出解释。
3、应为举报、投诉者保密,保护举报者的合法权益。
(三)价格服务工作
1、在开展价格鉴证、评估、信息咨询和信息发布等服务工作中,严格遵守客观、公正、真实、准确的原则。
2、在限时办结制度规定的时限内出具准确的价格鉴证结论书,提供有效的价格信息。
3、属有偿服务范畴的价格服务,严格执行国家和省规定的有关收费标准,实行明码标价。
(四)工作人员行为规范
1、工作人员要认真掌握并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行政处罚法》等国家法律法规行使职权。
2、工作人员要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文明办公,秉公办事,不得利用职权“吃、拿、卡、要”。
3、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之便将依法取得的资料或者了解的情况用于依法进行价格管理之外的任何其他目的,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 守。
二、违诺处理
违反服务承诺制情节较轻的按照《省物价局效能违规教育制度》处理。情节较重的按照《省物价局价格行政失职追究暂行办法》处理。
三、违诺投诉办法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本局工作人员的服务不满意或发现违诺现象,可向本局机关效能投诉中心投诉,投诉电话:0591-87809566,一般3日内作出答复。
福建省物价局限时办结制度
一、对《福建省物价局服务承诺制度》所承诺的事项,上级交办的事项实行限时办结制度。
二、对有关业务单位提出的调、定价(费)申请,业务经办处室必须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复、调研、论证、转报、否定报备等处理。并由具体承办的处室告知有关业务单位。
三、对省物价局管辖范围的举报或投诉件,凡能实施即时处罚的违价行为应在接到举报或投诉件后1天内办结;须立案处理的违价行为,应按照价格监督检查案件审理程序进行。举报或投诉者要求答复的,应当将查办结果在办结后3个工作日内告知。
四、接受价格鉴定和价格认证等委托事务时,能及时办理的,应在1天内办结;不能立即办结的,一般性委托事务应在7个工作日内办结;7个工作日内无法办结的,应向委托人说明理由。委托人对办结时限另外要求,除确实无法办结的,应向委托人说明外,应按委托人要求的时限办结。
五、对属于省物价局制定的物价政策和规定的监测范围内商品及服务价格信息咨询,应在4小时内口头回复但必须登记;数量较多、内容较复杂的价格咨询项目应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回复;确实无法按时回复的,应向咨询人说明理由。
六、对上级交办的有规定时限的事项,按要求的时限办结。
七、对违反限时办结制,情况较轻的,按照《省物价局效能违规教育制度》处理。情节较重的,按照《省物价局行政失职追究暂行办法》处理。
福建省物价局否定报备制度
一、否定报备是本局行政处室在办理涉及价格管理监督事项或其他行政事宜中,如与价格管理相对人之间产生意见分歧,或是机关内部承办单位之间、机关与基层之间意见不同,对不符合政策规定的事项不予办理或予以否决时,需在办结时限内将否定情况向局分管领导报备。
二、下列事项须实行否定报备:
(一)价格或收费管理相对人要求调整价格或收费标准,其申请报告经审核后认为上报材料有错或理由不充分或时机不成熟而不予办理的;
(二)价格或收费管理相对人要求核定价格或收费标准,因未能提供有关事实依据、 手续不全或经查不实或不符合国家价格、收费政策而不予办理的;
(三)必须执行价格登记备案的商品,因申报者未提供必须的证明材料或经查不实而不予办理登记的;
(四)各职能部门或上下级部门之间因涉及价格、收费管理监督事宜或其他行政事宜意见不一致,依照分管权限不予审批通过的;
(五)其他必须报备的否定事项。
三、经办人员对否定事项要认真填写一式两份否定报备表,否定报备表经本单位领导签署意见后,一份送局分管领导报备,另一份留经办单位归档备查。
四、经办单位须在作出否定通知的同时向局分管领导报备。
五、否定报备表须载明以下内容:
(一)经办单位名称和经办人员姓名及职务;
(二)被否定事项基本情况及原因;
(三)被否定对象姓名、单位、联系电话或地址等。
六、对经办事项实行否定时,必须有理有据,并向管理相对人作出解释。
七、各经办单位领导要认真审核《否定报备表》,发现疑问的要及时查问了解;对违反政策规定的,要予以纠正。
八、局领导如发现否定报备事项不妥,可发回经办单位重新办理。
九、凡违反否定报备制度,情节较轻的,按照《省物价局效能违规教育制度》处理。情节较重的,按照《省物价局价格行政失职追究暂行办法》处理。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审批审核事项
实行一次性告知的暂行规定
为进一步改进机关工作作风,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质量,树立物价部门执政为民的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要求,制定本规定。
一、一次性告知是指有关单位或个人向本局机关申请办理属于本局职责范围内的各类审批审核事项,因手续、材料不完备等需退回补办或不完全具备条件暂不予受理的或咨询如何办理手续的,经办人员应当在规定时间内一次性告知需要办理的手续、材料或不予受理的理由。
二、本局履行审批审核的职能机构,应当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审批审核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本局大厅触摸屏、网上亦可点击查询)。
三、申请人申请审批审核事项或价格成本监审,应当向本局职能机构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本局职能机构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请的审批审核事项或价格监审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
四、经办人员对单位或个人需办理的审批审核事项或成本监审事项,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审批审核或成本监审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局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五)申请事项属于本局规定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局职能机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全部补充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审批审核或成本监审申请。
本局职能机构在受理或不予受理审批审核或成本监审申请时,应当出具加盖本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五、经办人员在向当事人一次性告知时,要填写《一次性告知表》,说明已具备内容(或款项)和需要补办的内容(或款项)。经办人需请示后才能告知补办内容(或款项)的,须在《一次性告知表》关于其它需要告知的事项中,说明缘由和何时、以何种方式告知。
六、本局各有关职能处室可以根据本处室业务的特点,在不违背本规定原则的前提下,制定具体的一次性告知办法。
七、本局工作人员要认真履行一次性告知制度。对没有做到一次性告知,造成当事人反复上门咨询、办理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视情给予批评、诫勉教育或效能告诫;情节严重的依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附:福建省物价局审批审核事项一次性告知表
福建省物价局审批审核事项一次性告知表
申请审批审核 事项的单位 | | 申请审批审核事项的联系人与联系电话 | |
需办理事项 | |
承办处室(单位) | | 电话 | | 经办人 | |
一次 性告 知内容 | 一、具备内容(或款项): 二、需补办内容(或款项): 三、其它需要告知的事项: (以上内容已告知) 申请人签名: 年 月 日 |
职能 机构意见 | 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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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件一式两份,一份交办事人,一份留存)
福建省物价局效能违规教育制度
一、效能违规教育制度是对本局工作人员因违反效能建设有关规定情节较轻,不够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纪律教育制度。
二、效能违规教育制度包括行政告诫和在岗教育两项制度。
三、行政告诫分为口头告诫和书面告诫两种形式。
(一)口头告诫适用范围
1、在执行服务承诺制中出现违诺现象,情节较轻能够及时纠正的。
2、“首问”责任人没有履行“首问”责任。
3、在规定时间内无特殊原因,没有限时办结工作事项的。
4、违反否定报备制度,情节较轻的。
(二)书面告诫适用范围
凡不执行或违反效能建设有关制度规定,受到投诉、举报,造成不良影响,情况属实的。
(三)行政告诫的程序
1、人事处根据调查情况提出行政告诫建议交分管局领导审定。
2、口头告诫的由当事人到人事处直接接受口头告诫。
3、书面告诫由人事处负责填写《告诫通知书》,由分管局领导签发后,当面送达被告诫人。并告知所在单位负责人,由所在单位对被告诫人进行帮教。被告诫人收到《告诫通知书》后7日内,须将书面检查交所在单位负责人审查签字后,送交局人事处。
4、凡受到行政告诫两次的,取消当年度评先资格。当年行政告诫3次以上的,应给予在岗教育。
四、在岗教育
(一)在岗教育适用范围
违反机关效能建设有关制度规定,情节较重的。
(二)在岗教育的时间:在岗教育一般为3天。
(三)在岗教育的程序
1、由人事处根据违规情况提出在岗教育意见交局长办公会研究确定后,以《在岗教育通知书》书面形式送达违规当事人。在岗教育从当事人收到《在岗教育通知书》后执行。
2、在岗教育人员要按时上下班。在岗教育期间,必须认真学习,针对自己存在的违规行为进行深刻的反省、检查,进行自我剖析,边整边改,形成书面整改意见。
3、在岗教育的当月只领取基本工资和补助,不享受奖金等待遇,仍须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4、在岗教育期满后,根据本人认识错误的程度和改正错误的态度,由所在处室提出意见报人事处审核后提请局长办公会研究作出复岗、转岗或继续教育的决定。
5、当年受在岗教育2次的,年终考评为不称职,3次以上,视情节给予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