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物价局、财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
根据《福建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闽人大常〔1996〕17号)、《福建省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闽价〔2009〕费字162号)和国家发改委《关于认真落实行政事业性收费统计报告制度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259号)的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做好2011年度行政事业性收费年度审验(以下简称收费年审)和收费统计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方式
为进一步提高收费年审工作成效,及时发现各单位收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今年,收费年审采取集中年审和上门年审相结合的方式进行,除按常规进行集中年审外,还要选择一些部门上门年审,具体单位由各地自行确定,但须包括教育、质监、司法、环保、工商等系统的收费单位。
二、工作内容
收费年审主要审查收费单位本年度收费政策(如收费标准、资金、票据、公示)执行情况;采取上门年审的,除要审查收费单位收费政策执行情况外,还要审查收费单位是否按规定将收费纳入全省统一的非税收入收缴管理信息系统管理,以及资金收入支出情况和结余情况,对教育部门实施上门年审时还需审查代办费、幼儿园伙食费的结算情况。
三、工作要求
(一)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结合本次收费年审工作,对幼儿园“价格服务进校园”工作落实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对于没有制作或制作的“价格服务进校园”网页、专栏不符合要求的幼儿园,要及时督促整改,对不按规定进行整改的公办幼儿园则不予通过收费年审。
(二)各级价格、财政主管部门要认真按照收费年审的相关规定,密切配合,共同组织实施,并在2012年4月30日前全面完成2011年度收费年审工作,具体时间由各地自行安排。
(三)各设区市物价局、财政局应于2012年5月30日前将收费年审工作总结分别上报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各设区市物价局还应于5月30日前,通过行政事业性收费统计系统汇总上报本辖区2011年度行政事业性收费统计报表。
(四)各设区市物价局、财政局在收费年审工作结束后,可在有关新闻媒体公告收费单位的收费年审情况,对有违法收费行为的单位,要依法予以查处。
福建省物价局 福建省财政厅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