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司法厅:
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国家司法考试考务费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2002〕154号)、《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资格考试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闽价费〔2008〕450号)等相关规定,以及两年多来跟踪《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我省国家司法考试考务费收费标准的复函》(闽价费〔2009〕113号)文件的执行情况,并结合我省组织国家司法考试工作实际,经研究,决定重新核定我省国家司法考试考务费收费标准为300元/人。即:客观题每人每科60元(三科),主观题每人每科90元(一科),上缴国家司法部考务费每人30元。
以上收费标准自2011年4月1日起执行,《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我省国家司法考试考务费收费标准的复函》(闽价费〔2009〕113号)同时废止。收费单位应及时到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并向社会公布收费项目及标准,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收费资金全额上缴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福建省物价局 福建省财政厅
二○一一年三月十八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各设区市物价局、财政局 |
福建省物价局办公室 2011年3月21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