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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物价局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民政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民政部关于公布取消和停止社会团体部分收费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闽价费〔2011〕22号
日期: 2011-02-11  来源: 福建省物价局

各设区市、县(区)物价局、财政局、民政局: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民政部关于公布取消和停止社会团体部分收费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3034号)[点击下载]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物价局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民政厅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此件主动公开)
福建省物价局办公室               2011年2月9日印发
 
 【打 印】 【关 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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