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物价局关于核定卫生救护培训收费标准的函
闽价费〔2008〕196号
省红十字会:
你会《关于申请卫生救护培训收费标准的函》(闽工赈[2008]57号)收悉。根据国家发改委《关于卫生救护培训收费标准问题的批复》(发改价格[2007]3450号)和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党政机关培训考试收费标准问题的通知》(闽价费[2007]229号)规定,经研究,现就我省卫生救护培训收费及有关问题复函如下:
一、你会接受企事业单位委托开展卫生救护培训可收取培训费,其收费标准为137元/人、期(其中;培训费77元、考试费50元、教材费10元),培训时间14课时。
二、你会对在校学生、城市居民和农民组织开展的卫生救护培训,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三、你会开展卫生救护培训,要坚持自愿原则,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培训并收费。
四、上述收费标准从2008年6月1日开始执行,期限三年,至2011年5月30日止。你会接受企事业单位委托开展培训,应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变相提高收费标准,在实施收费前应认真做好收费项目和标准的公示工作,并自觉接受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二○○八年五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