争取“十二五”期间建成以行政机构为主的价格认证系统
发表时间:  2011-12-05来源:  福建省物价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认证中心在京召开全国价格认证工作研讨会,就新形势下如何加强价格认证机构建设,如何进一步推进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工作展开深入研讨

 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认证中心11月23日24日在北京召开全国价格认证工作研讨会,就新形势下如何加强价格认证机构建设,如何进一步推进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工作展开深入研讨。会上,中央编制管理机构的有关负责同志就事业单位改革的有关政策进行了解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价格主管部门和认证机构的领导参加了会议。

 建设以行政机构为主的价格认证系统

 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认证中心主任陈峻在会上指出,2000年10月,国务院清理整顿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领导小组下达《关于规范价格鉴证机构管理意见》(国清〔2000〕3号),对价格认证工作的性质、主要职能、机构设置、经费保障等方面做出了原则规定,为价格认证工作的发展奠定了制度基础,价格认证机构不断得到完善。按照国清〔2000〕3号文件的要求,目前,全国县及县以上行政区划,已相应建立各级价格认证机构2980多个,其中197家按照行政机构设置,已形成了一个体系完整、职责明确、生机勃勃的价格认证系统。各地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价格认证机构建设“五步走”思路,不断推进价格认证机构改革。目前,全国的省级价格认证机构中,江西省、天津市已经成为政府行政机构;已更名的4个;实行人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21个;其他省份也正在努力之中。地市、县级价格认证机构中,有50多家已经更名为“价格认定局”、“价格认证局”、“价格认证办”、“价格认证分局”等不同名称。这些都为更好地体观价格认证工作的性质和定位,充分发挥价格认证机构职能奠定了基础,也为其他价格认证机构的改革提供了示范。

 目前,国内的刑事案件、海关缉私案件、部分民事案件中价格不明或价格有争议的事项,由各级价格认证机构进行鉴定。价格认证机构是调解价格矛盾,处理价格纠纷,行使价格裁定职能,从事公共服务的国家设立机构。全国各级价格认定机构配合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纪检部门、仲裁等机构,平均每年对180多万件各类标的进行价格鉴定,涉及标的金额2000多亿元,为各类司法、行政执法案件的处理,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按照中央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指导意见,国家将用5年时间完成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改革,价格认证机构作为事业单位的改革也已经走近“关口”。陈峻主任说,价格认定部门针对的是价格不明或价格有争议的认定,出具的是“价格鉴定书”、“认定结论书”,具有行政裁定的功能,是行政机关、法律机关作出法律认定的依据,其法律地位非常明确。因此,各级价格认证机构要认真清理职能,明确职责和定位,明确哪些是政府部门要做的,哪些是政府部门不能做的,规范管理,提高行政能力,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提出的“争取在‘十二五’期间要建成以行政机构为主的价格认证系统”的目标要求,积极稳妥地做好价格认证机构定性定位工作。

 进一步推进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工作

 2010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开展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目前全国已经有21个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与相关部门联合出台了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工作管理办法,并落实了专项经费、增加编制和人员,极大推动了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工作的深入发展。从发展看,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工作将大量增加。涉税财物价格认定或将成为价格部门、特别是市县价格部门工作量最大的工作。

 陈峻主任指出,涉税财物价格认定承担着保护国家税权、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的职责,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创新方法,与时俱进,切实提高工作质量。

 陈峻主任表示,价格认证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中发展起来的新事物,没有成熟理论以供指导,没有成功经验以资借鉴。新形势下的价格认证工作面临着发展的新机遇、新挑战,价格认证机构要在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领导和支持下,不断解放思想,开拓创新,加强队伍建设、制度建设,继续做好服务司法、服务政府、服务社会、服务系统的各项工作,为完善价格管理、促进社会和谐和法制建设贡献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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