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核裁定办事指南
发表时间:  2010-10-09来源:  福建省物价局
 
 
复核裁定办事指南
 
 
项目名称
复核裁定
项目类别
非行政许可项目
办理依据
1.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转发《关于规范价格鉴证机构管理意见》的通知(计经调[2000]1786号)
2.国家计划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的通知(计办[1997]808号)
3.国家发展改革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财政部《关于扣押追缴没收及收缴财物价格鉴定管理的补充通知》(发改厅[2008]1392号)
4.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印发《涉案物品价格鉴定分级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计价费[1998]776号)
5.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印发《涉案物品价格鉴定复核裁定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费[1998]775号)
6.《价格鉴定行为规范(2010年版)》
7.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福建省高级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明确涉案物价格鉴定工作的通知》(闽价[2001]鉴字47号)
8.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涉案财产价格鉴定操作规程》的通知
办理条件
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对价格鉴证机构出具的涉案财物价格鉴定结论书有异议的,可向原价格鉴定单位的上一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具有复核裁定资格的价格鉴定机构提出复核裁定
提交材料
1.《复核裁定委托书》
《复核裁定委托书》内容应包括:
(1)提出复核裁定的主要理由;
(2)提出复核裁定主要理由的依据,以及收集依据及取证过程要述;
(3)收集依据及取证具体经办人签名。
《委托书》须加盖单位公章。
2. 复核裁定财物清单
3.原价格鉴定单位出具的涉案财物价格鉴定结论书(复印件)
4.其他与涉案财物复核裁定有关的资料
办事流程
委托→受理→调查原价格鉴定工作过程,并听取有关方面异议的陈述→资料收集→出具复核裁定结论书
办理期限
一般为30个工作日。(不包含现场勘验、补件、听证等步骤所需要的时间)
收费标准及依据
刑事案件财物价格鉴定不收费,非刑事案件财物价格鉴定按闽财综[2004]79号收费
受理部门
福建省价格认证中心
受理地址
福州市鼓楼区北大路133号10层
受理时间
正常工作日
联系方式
0591-87843696
乘车路线
公交811、946、958路至省物价局站;1路等福州三中站下,步行5分钟;20路等省卫生厅站下,步行8分钟 。
监督投诉
驻省物价局监察室,0591-87987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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