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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印发《福建省物价局审价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
 

闽价〔2002〕综303号
本局各处室、所属各单位:
  根据《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试行)》(国家计委第17号令)关于制定或调整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集体审议制度的规定,经研究决定,成立省物价局审价委员会,作为本局制定或调整商品、服务价格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内部集体审议组织;同时制定《福建省物价局审价委员会工作规则》,以便于开展工作。现将《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二年六月十一日

福建省物价局审价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局审价委员会工作,使政府制定价格做到科学、规范、民主、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国家计委第17号令)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审价委员会是本局制定或调整商品价格、服务价格(以下统称价格)和行政事业性收费(以下简称收费)的集体审议组织,负责审议制定现行管理权限范围内的价格和收费。
  审价委员会审价的重点是:经过听证的价格和收费;制定或调整全省执行的重大的价格和收费;审价委员会主任委员(以下简称主任)认为需进行审价的价格和收费。
  第三条 审价委员会实行主任负责制。
  第四条 审价委员会主任由本局局长担任。
  审价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以下简称副主任)由本局副局长担任。特殊情况下,副主任可以受主任委托,代行主任职责。
  委员由局办公室、综合与法规处、商品价格管理处、服务价格管理处、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处、房地产价格管理处、成本调查队、检查分局正职领导或主持工作的副职领导担任。
  第五条 局内有关处室和事业单位有关人员根据需要列席审价委员会会议。
  第六条 在审议本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或调整的价格和收费时,主任可以根据情况,决定邀请有关部门人员参加会议。
  第七条 审价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召集并主持,或者由主任委托副主任召集并主持;召开审价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
  第八条 对于本规则第2条规定范围的价格与收费,有关业务处室应提出进行审价的初步意见报告局分管领导和主任,主任认为需要审价的,有关业务处室应及时告知综合法规处,并按照规定程序拟定送审方案以及相关资料,及时提交审价委员会审议。
  主任认为没有必要提交审价会议审议的价格与收费,可以由局长办公会议决定或以其他形式审批或报批。
  第九条 审价委员会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会议。如遇有重大或紧急事项,主任可以临时召开。
  第十条 综合法规处确定审价会议的具体日期后,应及时通知审价委员会各位成员和各有关人员;有关业务处室应当将送审方案和其他相关资料于会议召开前3个工作日送达各位成员和有关人员。
  需送达的材料主要包括:
  (一)制定或调整价格、收费的成本调查或评审资料和相关背景材料;
  (二)制定或调整价格、收费的初步意见;
  (三)制定或调整价格、收费对申请人、相关行业和消费者的影响等分析材料;
  (四)社会有关方面对方案的意见和建议;
  (五)经过听证的,应当提交附有听证会议代表签名的听证会纪要;经过专家论证的,应当提交专家论证意见。
  经前次审价委员会审议,重新修改后再次提交审价委员会审议的价格、收费调定方案,有关业务处室应当作必要的说明,并附前次会议记录。
  第十一条 审价委员会会议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主持人宣布会议内容和要求;
  (二)有关业务处室负责人陈述送审方案或成本调查情况;
  (三)经认证中心评审的,由认证中心负责人介绍评审情况;
  (四)委员提问;经主持人同意,列席人员也可以提问;
  (五)有关业务处室负责人进行说明;
  (六)委员发表意见;
  (七)主持人总结审议意见,代表审价委员会宣布:
  1、是否制定或调整价格或收费标准的决定;
  2、是否予以上报审批的决定;
  3、是否需要举行听证的决定。
  第十二条 有关业务处室应当根据审价委员会审议意见,按照规定的程序办文;审价委员会认为须向上级报告的,经上级批准后再办文。
  审价委员会认为对送审方案需要进行重大修改的,应在方案修改后重新提交审价委员会审议。
  第十三条 有关业务处室自收到调定价申请书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不能按时审批的,应及时将意见反馈给调价申请人并记录在案;审价委员会审议后认为不应制定或调整的、或是需要举行听证的价格与收费,有关业务处室应于会后通知调价申请人。
  第十四条 审价委员会与会人员应当遵守有关保密规定,不得对外泄露会议讨论内容。
  第十五条 审价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综合法规处负责。
  第十六条 本规则自2002年6月2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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