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建宁县物价局会同县财政局、审计局、城管办对我县供电“城市公用事业附加”(注:供电企业在销售电价中按规定标准提取的专项用于城乡路灯建设及电费开支的“城市公用事业附加“)收支情况进行专项检查。一是检查供电企业是否按规定标准足额收(提)取;二是查看收取的“城市公用事业附加”的开支情况,是否专款专用,专项用于城乡路灯电费及路灯等公用设施的建设;三是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要求对“城市公用事业附加”的收支情况单独列帐,开支情况年终由有关部门进行专项审查,供电企业不得挪作他用。
建宁县物价局
2008.1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