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物价局关于中药饮片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表时间:  2008-01-10来源:  省物价局
各市、县(区)物价局: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定价药品目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1205号)及国家八部委《关于进一步整顿药品和医疗服务市场价格秩序的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912号)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将我省中药饮片价格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药饮片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具体价格由中药饮片生产、经营企业、医疗机构按以下办法制定,报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二、中药饮片出厂价:
无税出厂价=[原药实际进货价/(1-损耗率)+辅料费+各项费用]*(1+成本利润率)
含税出厂价=无税出厂价*(1+增值税率)
其中,最高损耗率标准规定如下:
项目
净制
净制+切制
净制+切制+炮制
净制+炮制
其他+炮制
损耗率
10%
15%
30%
30%
35%
辅料费按实计算;各项费用指炮制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销售费用之和;成本利润率为10%。
三、中药饮片批发价:
批发价=含税出厂价*(1+进销差率)
进销差率不超过15%。
四、中药饮片的最高零售价格:
中药饮片最高零售价格由医疗机构(含药店)以实际采购(购进)价(省内产品按上述计算公式计算的出厂、批发价)为基础,在25%加价率以内制定。
五、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中药饮片价格的监管,及时查处中药饮片经营中的价格违法行为。
六、本通知自2008年1月5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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