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物价局 福建省卫生厅关于对部分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相关栏目内容进行修订的通知
闽价服〔2008〕115号
各设区市物价局、卫生局,省级各有关医疗机构:
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新增和修订项目(2007年)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2193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对我省部分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相关栏目内容做相应修订和调整(详见附表)。表中黑体字部分为新增加的内容,其他部分均为原有内容。省卫生厅将相应对《福建省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数据库编码》的内容作调整,要求各医疗机构应对收费信息系统进行相应的改造。
本通知自2008年5月1日起执行。各设区市可以根据本通知精神对当地相关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栏目内容作相应调整。此前我省有关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相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福建省物价局 福建省卫生厅
二○○八年三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