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物价局 福建省卫生厅关于继续执行我省部分新增医疗服务项目及其价格的通知(闽价服〔2008〕40号
发表时间:  2008-01-28来源:  省物价局
福建省物价局  福建省卫生厅关于继续执行我省部分新增医疗服务项目及其价格的通知(闽价服〔2008〕40号)
 
各设区市物价局、卫生局、省级各有关医疗机构:
  2005年底,省物价局、省卫生厅印发了《关于核定部分新增医疗服务项目及其价格的通知》(闽价服[2005]服598号),确定“正电子发射计算机-X线计算机检查”等31项医疗服务项目为我省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并核定其价格,自2006年2月1日起试行,试行期两年。
  鉴于试行期将满,经研究决定,将闽价服[2005]服598号《通知》所核定的新增医疗服务项目及其价格试行期延长两年,至2010年2月1日止。新增医疗服务项目及其价格详见附表。附表中核定的价格为最高服务价格,各医疗机构可以下浮确定具体价格,但不得上浮。其中部分被列入《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新增和修订项目的项目,在我省对其重新核定价格后,按新价格执行。
 
 
                         福建省物价局        福建省卫生厅
 
                               二○○八年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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