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局、泉州市局认真落实商品零售场所销售塑料购物袋实行明码标价规定
发表时间:2008-06-10来源:省物价局检查分局 

  国家发改委等三部委下发的《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管理办法》自6月1日起施行。为规范塑料购物袋销售价格行为,福州市局日前发出通知,就销售塑料购物袋明码标价工作作出明确规定:自6月1日起,在福州市行政区域内的各商品零售场所要有偿向消费者提供塑料购物袋,并按要求实行明码标价,即各类超市、商场要在塑料购物袋提供处设置醒目的标价牌实行明码标价;集贸市场要在购物袋提供处设置醒目的标价牌实行明码标价;商品零售场所要在销售凭证上单独列示消费者购买塑料购物袋的数量、单价和款项。泉州市局日前组织人员对市区新华都、百汇及部分超市、农贸市场提供有偿塑料袋明码标价执行情况进行抽查。重点检查经营者有无低于经营成本销售、不标明价格或不按规定的内容方式标明价格、采取打折或其他方式不按标示的价格销售的行为。总体上大型零售企业明码标价执行情况较好;部分超市标价不规范,对有偿塑料袋未另行标价及分开计算,检查人员当场要求改正。

 

                                                (福州市局、泉州市局)

打印】【关闭
设区市物价局:福州 | 厦门 | 莆田 | 泉州 | 漳州 | 龙岩 | 三明 | 南平 | 宁德
主办单位:福建省物价局 承办单位: 福建省物价局办公室 闽ICP备07053913号
地址:福州市北大路133号14层 联系电话:87833986 87841486
技术支持:福州浩联电子技术有限公司
Produced By HZCMS 合正网站群内容管理系统 内容管理专家[北京合正软件有限公司] publishdate:2008/12/03 18:12: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