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完善趸售县峰谷分时电价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表时间:2008-04-15来源:省物价局 

  为充分发挥价格杠杆调节电力供求的作用,优化水能资源的配置,提高水能资源利用效率,根据国家有关电价政策,结合我省实际,经研究,现就进一步完善趸售县峰谷分时电价和季节性促销电价政策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趸售县峰谷分时电价政策问题

  2004年以来,在全省趸售县实行的峰谷分时电价政策对缓解电力供应紧张的矛盾,优化水能资源配置,提高水能资源利用率发挥了较好作用,但也存在一定的问题。针对各地执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本着规范管理与因地制宜相结合的原则,各设区市价格主管部门在制定趸售县峰谷分时电价政策时应遵循以下政策规定:

  (一)峰谷时段划分

  趸售县电网上网侧和销售侧的峰、平、谷时段统一划分为:

  高峰时段:8:30-11:3014:30-17:3019:00-21:00

  低谷时段:23:00-次日7:00

  其余为平时段。

  (二)上网侧峰谷分时电价实施范围和浮动幅度的确定

  趸售县上网侧峰谷分时电价实施范围为水力发电企业,对不具备条件实行峰谷电价的地区可暂不实行峰谷电价政策。上网侧峰谷电价浮动幅度根据各水电站现行上网电价水平,在基本保证水电站规定的经营期内获得国家规定的资本金内部收益率水平的原则下,结合当地水电资源以及电网用电负荷等情况确定,高峰和低谷时段的电价上下浮动幅度原则上控制在20%以内(含20%),具体的浮动幅度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设区市价格主管部门审批。平时段电价执行有权价格主管部门审批的上网电价。

  峰谷分时电价上下浮动幅度的制定应与审批的上网电价水平相结合。上网电价水平较高的地区,高峰时段上浮幅度应低于低谷时段下浮的幅度;上网电价水平较低的地区,高峰时段上浮幅度高于低谷时段下浮的幅度。

  (三)销售侧峰谷分时电价实施范围和浮动幅度的确定

  趸售县销售侧峰谷分时电价的实施范围仅限于大工业用户和受电变压器容量在100千伏安及以上的非普工业用户,但24小时连续生产的用户,可根据自愿原则决定是否申请实行峰谷分时电价。趸售县销售侧峰谷分时电价浮动幅度按以下原则制定:

  平时段执行价格主管部门审批的目录电价;高峰时段按平时段电价上浮15%-60%;低谷时段按平时段电价下浮15%-60%。峰谷电价具体浮动幅度的制定,应以促进移峰填谷,提高电网负荷,平衡峰谷电费为原则,具体浮动幅度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设区市价格主管部门审批。

  (四)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密切监测本地区峰谷电价执行情况,注意听取电力企业、电力用户的意见和建议,妥善处理好电价执行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二、关于趸售县季节性促销电价问题

  2005年我局出台了《关于运用价格杆杠调节趸售县电力需求的通知》(闽价[2005]327号),针对各地在试行季节性电价过程中有关促销电价降价空间分摊比例的问题,作如下调整:丰水期促销电价降价空间原则上由电网企业与发电企业各承担50%,但分摊后发电企业上网结算电价不得低于0.15/千瓦时;上网电价核定在0.15/千瓦时及以下的发电企业不分摊价差。其余仍按原规定执行。

 

 

                                                       二〇〇七年三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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