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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物价局关于趸售县水电站电价结算等问题的通知
闽价商〔2008〕424号
日期: 2008-10-16  来源: 省物价局  索引号:
省电力有限公司、各设区市物价局:
  为运用价格杠杆推动节能减排,促进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充分发挥我省水电资源丰富的优势,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经研究,现就我省趸售县水电站电量结算与电价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为减少不必要的线损,趸售县水电站所发电量原则上应就地消化,满足县电网的用电需求,自行平衡后确有富余电量应该倒送省网或就近跨区(县)供电,努力减少非正常弃水现象。
  二、水电站电量上趸售县网的,全部电量按设区市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上网电价由县网与水电站结算。
  三、趸售县水电站上网电量在本供区自行平衡后富余电量送省电网的,由省电网按省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无调节系数的水电标杆价(17%增值税)加每千瓦时0.03元的费用与趸售县电网结算,送省网电量不执行峰谷电价。省、县电网应积极调度,优先保证水电资源的利用,杜绝因人为因素造成非正常弃水。
  四、趸售县水电站上网电量在本县自行平衡后富余电量除倒送省网外,也可就近跨区(县)送电,其接入县电量电价按落地价0.4684元/千瓦时(含17%增值税率)与输出县电网结算。
  五、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水电电量电价的监督检查。对不按本通知规定价格结算或故意抵触不调度造成非正常弃水的,要按有关规定查处并及时向省物价局商价处反馈,联系电话:0591-87856784。
  六、本通知自2008年11月1日起执行。
 
 
                                                       二○○八年十月十六日
 【打 印】 【关 闭】

设区市物价局:福州 | 厦门 | 莆田 | 泉州 | 漳州 | 龙岩 | 三明 | 南平 | 宁德
主办单位:福建省物价局 承办单位: 福建省物价局办公室 闽ICP备070539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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