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闽政[2007]32号),加强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收费管理,确保政府的优惠政策惠及低收入家庭,现就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收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收费的重要意义。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的建设收费,对于降低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成本,切实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稳定住房价格具有重要意义。各级价格、财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按照各自职能,加强对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从项目规划、立项、征地拆迁、建设、销售全过程各种收费的管理,并把此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抓紧抓好。
二、严格落实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收费优惠政策。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规定,免收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涉及的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各地、各部门要严格落实好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有关收费优惠政策,严禁一些部门将行政职能转移给中介机构或经济实体,变无偿服务为有偿服务,将免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变换名目收取。
鉴于我省属蚁害多发区,白蚁防治工作不可缺少,但大部分地区白蚁防治机构已改制为企业的实际情况,白蚁防治收费按以下规定执行:白蚁防治机构由财政核拨经费的,对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开展白蚁防治工作一律不得收费;白蚁防治机构没有财政核拨经费的,经济适用住房的白蚁防治收费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重新核定房屋白蚁防治收费标准的通知》(闽价[2002]房572号)规定的收费标准减半收取,廉租住房的白蚁防治收费仍按闽价[2002]房572号规定执行。各级财政、物价部门要制定相应政策,确保白蚁防治工作顺利开展,切实减轻低收入家庭住房负担。
三、规范有关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对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提供立项、征地拆迁、规划、勘察设计、工程造价咨询、招标代理、监理、测绘等经营服务性的收费,按规定收费标准的低限收取。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涉及经营服务性收费的,要坚持自愿委托的原则,禁止中介机构或其他经济实体与有权部门串通,强制企业和当事人接受中介服务并收费。
四、规范垄断企业收费行为。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中涉及供水、供电、供气、通讯等属房屋配套性质的设施和设备建设费,国家和我省有制定统一收费标准的按有关规定执行,没有制定统一标准的由开发企业与服务商协商议定,不得指定产品和服务。
五、加强对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收费的监督管理。各级价格、财政主管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加强对涉及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相关收费的监督管理。对不按规定免收或变相继续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经营服务性收费不按低限标准征收的,以及指定产品和服务、强制或变相强制服务并收费的,要依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查处。
附:涉及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收费项目和标准表
一、原减半征收现予以免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 |
序号 | 收费项目 | 收费标准 | 收费依据 | 执收主管部门 | 备注 |
1 | 征地管理费 | 征用土地补偿费(青苗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房屋拆迁补助费总额的1.4-2.1%,详见文件。 |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597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闽价[2002]房237号 | 省国土资源厅 | |
2 |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费 | 按拆迁补偿安置费用总额的2.45-3.92‰,详见文件。 | 省物委、省财政厅闽价[1998]房字141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闽价[2001]房字277号 | 省建设厅 | |
3 |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 详见文件 | 省政府闽政[2002]53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闽价[2004]房116号 | 省建设厅 | |
4 | 城市道路占用费 | 0.1-0.8元/平方米.日,详见文件。 | 省物委、省财政厅闽价[1994]房字199号 | 省建设厅 | |
5 | 城市道路挖掘修复收费 | 详见文件 | 建设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建城[1993]410号。省建委闽建城[2000]9号 | 省建设厅 | |
6 | 工程定额测定费 | 详见文件 | 省物价局、省财政厅闽价[2004]房20号 | 省建设厅 | |
7 |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 按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收取,详见文件 | 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人防办闽价[2002]133号、闽价[2003]房208号 | 省人防办 | |
8 | 白蚁防治收费 | 详见文件 | 省物价局、省财政厅闽价[2002]房572号 | 省建设厅 | 白蚁防冶机构由财政核拨经费的,一律不得收费;白蚁防治机构没有财政核拨经费的,经济适用房减半收取,廉租住房仍按文件规定收取。 |
9 | 排污费 | 详见文件 | 省物价局、省财政厅闽价[2003]费260号 | 省环保局 | |
10 | 园林绿化补偿费 | 综合楼:480-5740元/平方米,住宅:330-1830元/平方米,工业:170-360元/平方米,详见文件。 | 福州市政府榕政[1993]248号 | 省建设厅 | |
11 | 建筑工程质量监督费 | 福州、厦门每平方米1.65,其他设区市每平方米2元,县及县级市每平方米2.2元,,详见文件。 | 省物价局、省财政厅闽价[2004]房字412号 | 省建设厅 | |
12 | 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与建材产品质量检测收费 | 详见文件 | 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质量监督局闽价[2000]函92号 | 省建设厅 | |
13 | 土地登记发证收费 | 详见文件。 | 省物价局、省财政厅闽价[2002]房字380号 | 省国土资源厅 | 仅对建设单位土地登记发证收费免征。 |
14 | 门楼牌收费 | 详见文件 | 省物价局、省财政厅闽价[2005]费522号 | 省民政厅 | |
15 | 电梯检验收费 | 详见文件 | 省物价局闽价费[2006]416号 | 省质监局 | |
二、涉及相关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和标准 |
序号 | 收费项目 | 收费标准 | 收费依据 | 执收主管部门 | 备注 |
1 | 土地使用权交易服务费 | 详见文件 | 省物价局闽价[2003]房346号、闽价[2004]房451号 | 省国土资源厅 | 经济适用住房不得收取 |
2 | 建设工程交易手续费 | 详见文件 | 省物价局闽价[2003]房505号 | 省建设厅 | 经济适用住房按规定标准收取 |
3 | 房地产交易手续费 | 详见文件 | 省物价局、省建设厅闽价[2002]房317号 | 省建设厅 | 经济适用住房按规定标准收取 |
4 | 勘察设计收费 | 详见文件 | 省物价局、省建设厅闽价[2002]房141号 | 省建设厅 | 经济适用住房按规定标准下限收取 |
5 | 施工图审查收费 | 详见文件 | 省物价局闽价房[2007]99号 | 省建设厅 | 经济适用住房按规定标准的70-80%收取 |
6 | 工程监理收费 | 详见文件 | 省物价局闽价房[2007]273号 | 省建设厅 | 经济适用住房按规定标准的80%收取 |
7 |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 | 详见文件 | 省物价局闽价[2002]房457号 | 省建设厅 | 经济适用住房按规定标准的80%收取 |
8 | 房地产评估收费 | 详见文件 | 省物价局闽价[2003]房367号 | 省建设厅 | 经济适用住房按标准的80%收取 |
9 | 建设工程招投标代理服务费 | 详见文件 | 省物价局闽价[2002]服610号 | 省建设厅 | 经济适用住房按规定标准下限收取 |
10 | 房地产测绘收费 | 详见文件 | 国家测绘局国测财字[2002]3号、省物价局闽价房[2008]245号 | 省测绘局 | 经济适用住房按规定标准的80%收取 |
11 | 建设项目前期工作收费 | 详见文件 | 省物价局、省计委闽价[2000]房字422号 | 省发改委 | 经济适用住房按规定标准下限收取 |
12 | 防雷技术服务收费 | 详见文件 | 省物价局闽价服[2007]379号 | 省气象局 | 经济适用住房按规定标准收取 |
13 | 地震安全性评价收费 | 详见文件 | 省物委、省财政厅、省地震局闽价[1999]费字332号 | 省地震局 | |
14 | 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工程建设费 | 详见文件 | 省物价局闽价房[2007]83号 | 省电力公司 | 经济适用住房按规定标准的90%收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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