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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第一批城市社区和农村基本用药定点生产的非处方药品最高零售价格指导意见的通知
闽价服[2008]334号
日期: 2008-08-19  来源: 省物价局  索引号:

各市、县(区)物价局: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第一批城市社区和农村基本用药定点生产的非处方药品最高零售价格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8]156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表中未列的非代表规格品,定点生产企业与经销企业应及时向省物价局申报,我局将根据差比价规则核定非代表规格品价格。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城市社区和农村药品价格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执行本通知规定价格的,依法严肃查处。
  此次公布的药品价格文件直接发至各市、县(区)物价局,并同时在福建省医药价格信息网上公布,请各地价格主管部门通知辖区内的管理相对人,及时登录福建省医药价格信息网查询并执行。福建省医药价格信息网网址:www.yy.fj.cn
 
 
                       
[点击下载]                           二○○八年八月七日
 

设区市物价局:福州 | 厦门 | 莆田 | 泉州 | 漳州 | 龙岩 | 三明 | 南平 | 宁德
主办单位:福建省物价局 承办单位: 福建省物价局办公室 闽ICP备0591888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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