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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物价局关于贯彻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提高华东电网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
闽价电[2008]31号
日期: 2008-08-05  来源: 省物价局  索引号:

省电力公司、各设区市物价局: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提高华东电网电价的通知》(特急发改价格[2008]1680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省电网电价调整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适当提高上网电价。上省网的燃煤机组(含热电联产机组)上网电价(含税、下同)提价标准为每千瓦时2.33分钱,有关电厂名单见附件1;有关厂网分离电厂上网电价调整按照发改价格[2008]1680号文件规定执行。

  二、适当提高符合国家核准(审批)规定的我省新投产电厂的标杆上网电价。省电网统一调度范围内,安装脱硫设施的新投产燃煤机组(含热电联产机组)上网电价每千瓦时调整为0.4023元,未安装脱硫设施的机组,上网电价每千瓦时调整为0.3873元;新投产机组进入商业运营后,上网电价一律按照上述价格执行。

  三、为促进可再生能源发展,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提高至每千瓦时2厘钱,其中:农业生产用电免征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居民生活用电、化肥生产用电每千瓦时征收1厘钱,其他类别用电每千瓦时征收2厘钱。

  四、适当提高销售电价水平。调整后各类用户电价具体标准见附件2。

  五、调整电价分类,适当提高大工业基本电价,规范政府性基金征收。

  (一)取消煤炭用电电价优惠,执行附件2所列大工业用电价格;将农药生产用电和电石生产用电并为一类,执行附件2所列农药、电石生产用电分类电价;采用离子膜法工艺的氯碱生产用电按附件2所列氯碱生产用电价格每千瓦时降低0.9分执行。

  (二)提高基本电价水平。大工业用电基本电价按照最大需量计价的,调整为39元/千瓦·月,按照变压器容量计价的,调整为26元/千伏安·月;化肥生产用电的基本电价水平保持不变。

  (三)规范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征收。附件2所列大工业用电下的化肥、农药、电石、氯碱、电解铝等用电,一律征收三峡工程建设基金每千瓦时7厘钱。

  六、电解铝生产用电价格仍按《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电监会关于取消电解铝等高耗能行业电价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3550号)规定分步到位;养殖业生产用电按照附件所列非工业、普通工业用电价格每千瓦时降低0.10元钱执行;继续对单台容量在20千瓦及以上的蓄热式电锅炉实行特殊电价政策,考虑到目前煤、油价格上涨的情况,将其电度电价调整为每千瓦时0.52元(含政府性基金)。

  七、省电网拨补长泰县厦鹭电化有限公司氯碱生产用电优惠基数电量调整为7650万千瓦时,省电网按照每千瓦时0.4188元与长泰县电力公司结算,长泰县电力公司按照每千瓦时0.4588元与厦鹭电化有限公司结算。厦鹭电化有限公司生产用电超过优惠基数电量部分,执行长泰县电力公司大工业电价。

  八、以上电价调整自2008年7月1日抄见电量起执行。

  九、各设区市物价局、省电力公司要精心组织,周密安排,确保本通知规定的各项措施及时得到贯彻落实,各地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局。

  附件1:上省网有关燃煤机组(含热电联产机组)名单

  附件2:福建省电网销售电价表

  福建省物价局

  2008年7月1日

  抄送:国家发展改革委、省政府办公厅、省经贸委、福州电监办、各有关发电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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