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物价局关于核定门诊预约挂号、健康咨询服务试行收费标准的批复(闽价服〔2008〕21号)
福州恒亚通讯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门诊预约挂号等健康服务定价申请的报告》(恒亚[2007]外函字第009号)收悉。鉴于省卫生厅《关于同意福州恒亚通讯有限公司开展医疗健康服务的批复》(闽卫函[2007]490号)已同意你公司通过互联网、电话等方式依法开展门诊预约挂号、咨询等健康服务。根据《福建省定价目录》、《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规定精神及你公司投入的建设成本情况,经研究,对你单位开展的门诊预约挂号、健康咨询收费问题批复如下:
一、你单位开展的门诊预约挂号、健康咨询服务,属经营服务性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公正、诚实信用和自愿有偿、委托人付费的原则。
二、本批复所核定的收费标准为最高收费标准(具体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详见附表),你单位可在此收费标准范围内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三、你单位应在收费地点醒目位置公示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使用税务票据,自觉接受物价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本批复自2008年2月1日起执行,试行期为一年,至2009年1月31日止。
附表:门诊预约挂号、健康咨询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 二○○八年一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