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房价估〔2008〕7号
各设区市房地产价格评估管理委员会、各房地产价格评估中介机构: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和省解决市场中介组织侵害群众和企业利益问题协调小组联合制定的《福建省市场中介组织专项治理实施方案》,结合我省房地产价格评估中介机构实际,制定了《福建省房地产价格评估中介机构专项治理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各设区市房地产价格评估管理委员会应于2008年9月15日前将《福建省房地产价格评估中介机构基本情况统计表》、《福建省房地产价格评估中介机构专项治理自查表》与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从业行为年度检查材料一并报送省房地产价格评估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省工商局注册机构的相关材料直接报送省房地产价格评估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附件:1、福建省房地产价格评估中介机构基本情况统计表
2、福建省房地产价格评估中介机构专项治理自查情况表
[点击下载] 3、福建省房地产价格评估中介机构清理规范情况统计表
二○○八年七月二十八日
福建省房地产价格评估中介机构专项治理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纠风办的部署和全省纠风工作任务安排,为进一步加强对房地产价格评估中介机构(简称评估机构)的监管,规范评估机构的执业行为,结合我省房地产价格评估行业发展实际,制定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
一、专项治理的总体目标
按照“清理、整顿、规范、发展”的工作方针,深入开展评估机构专项治理工作,全面规范评估机构的执业行为,坚决制止和纠正违法违规行为,切实解决侵害群众和企业利益的问题,力争用两年左右时间基本完成专项治理,有效维护健康、公平、有序的房地产价格评估市场秩序,促进房地产价格评估行业的健康发展。
二、专项治理的主要内容
(一)评估机构脱钩改制情况,包括人员、财务、业务、名称等方面是否与主管部门脱钩,专职评估师有无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及金融部门兼职人员,有无评估师同业兼职等情况。
(二)评估机构从业行为情况,包括有无未取得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或超资质范围评估行为,是否完全正确履行法定的、委托的、约定的、自设的义务,是否存在以回扣或签订业务返还协议等不正当竞争方式承揽评估业务行为,是否以迎合委托方的要求高估低估评估值,是否遵守行业自律规定、职业道德,是否存在失误、过错或者获取不当利益行为,分支机构从业行为情况等。
(三)内部管理和信用建设情况,包括评估报告质量管理、档案管理、员工培训教育、风险防范等内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情况,评估机构及所属评估执业人员信用档案建设情况,资质申报、晋升资质中有无弄虚作假、虚报业绩等情况。
(四)评估报告质量情况,包括评估报告是否符合国家和省政府48号令规定的程序和内容要求,是否建立评估报告内部审、复核、重大评估报告集体讨论制度,实施评估及评估报告原始资料存档等情况。
(五)收费政策执行情况,包括是否坚持自愿委托原则开展评估业务并按照价格管理部门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取评估费用,是否以不正当方式压低评估收费标准,是否在收费场所的显著位置公示收费内容和收费标准等。
三、工作步骤
(一)动员部署和自查自纠阶段(自发文之日起至2008年8月底)
1、调查摸底。各设区市房地产价格评估管理委员会(简称评估委)要对本辖区内所有房地产价格评估中介机构的基本情况开展全面的调查摸底,摸清机构的数量、规模、资质、分布和人员等情况,并按照规定认真填报《福建省房地产价格评估中介机构基本情况统计表》(见附件一)。
2、自查自纠。房地产价格评估中介机构专项治理工作按照属地原则进行,省工商局注册的评估机构由省评估委办公室组织开展,其余的机构由所在地设区市评估委组织开展。各设区市评估委要认真组织本辖区内评估机构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各评估机构都应当按照要求,认真对照专项治理的主要内容进行全面的自查,完成自查报告,并填写《福建省房地产价格评估中介机构专项治理自查情况表》(见附件二),对自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并予以纠正和规范。
(二)集中治理阶段(2008年9月至2009年3月底)
各设区市评估委要按照实施方案,突出重点、点面结合,全面开展房地产价格评估中介机构的专项治理。从资质审查、市场准入、年检把关、案件查处、信用监管等方面入手,采取重点检查与随机抽查相结合等方法,加强对房地产价格评估中介机构的监管,对有投诉举报的评估机构要进行重点检查。
省评估委将在各地全面检查的基础上,由省物价局牵头联合省建设厅、国土资源厅、财政厅等省评估委成员单位组成督查组,对各地专项治理开展情况进行督查。
(三)总结巩固和建章立制阶段(2009年3月至2009年9月底)
1、总结专项治理工作。对专项治理工作进行认真分析、汇总,对治理中好的做法和经验进行总结推广。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督促整改,对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要坚决予以纠正。
2、建立健全评估机构长效监管机制。健全评估机构年度检查制度,通过定期检查和随机抽查,监督评估机构不断提高评估执业人员素质、业务水平和评估质量,规范房地产价格评估行为。加快建立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及所属评估执业人员的日常监管机制,切实履行政府监管职能。建立健全评估机构信用体系建设,省评估委将评估机构年度检查、专项治理情况及日常监管中获取的评估机构良好行为和不良行为等信息,记入其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四、具体措施
(一)严格审查评估机构资质
房地产价格评估中介机构应当以房地产价格评估为主营业务,资质条件除应符合省政府48号令、省评估委闽房价估[2002]6号、闽房价估[2005]2号等规定外,还需同时满足省评估委闽房价估[2007]10号规定要求。各级评估委要依法认真审查房地产价格评估中介机构的资质材料,对不符合相应资质条件的评估机构,省评估委应降低其资质等级或不再予以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证书。
(二)建立健全评估机构信用监管机制
建立诚信激励、失信惩戒的信用监管机制,对2006-2008年度检查连续3年为合格、近3年每年至少完成房地产价格评估业务30万平方米以上、无不良行为记录并受到设区市政府及有关部门、行业协会的表彰或嘉奖的评估机构,经设区市评估委推荐、省评估委综合平衡后将其作为信用单位推荐给相关部门,并在相关媒体公告,同时给予下年度免予年度检查等鼓励措施;对有不良行为、信用状况差的评估机构,省评估委及相关部门将在行业内予以通报,情节严重的将依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予以严肃查处。
(三)强化对评估机构从业行为的监管
加大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从业行为和收费的监管力度,对有迎合委托人需要高估或低估评估值、给予“回扣”、恶意压低收费、提供虚假材料等禁止行为的评估机构及注册评估师,省评估委、有关评估师注册管理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将依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属于分支机构违规行为的,省评估委将视其情节轻重对该评估机构给予年检结论基本合格、不合格或降低资质等级的处理,同时撤销该分支机构备案手续。
(四)倡导房地产价格评估行业自律
各设区市评估委要积极发挥房地产价格评估行业组织的作用,与相关行业组织建立情况通报、信息共享的工作机制,并把行业自律公约执行情况纳入年度检查范围,促进评估机构良性竞争,努力营造公平、有序、规范的房地产价格评估市场环境。
五、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解决市场中介组织侵害群众和企业利益问题的工作是今年国务院纠风办重点部署的工作任务之一,重点是纠正行业不正之风,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各设区市评估委、各评估机构要高度认识专项治理工作的重要性,做到思想上更加重视、工作上更加有力、成效上更加明显、人民群众更加满意。
(二)加强领导、分工协作
专项治理工作采取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负责、突出重点、全面推开的办法。全省房地产价格评估中介机构专项治理工作小组由省物价局牵头,会同省建设厅、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等省评估委成员单位组成,按照省纠风工作的统一部署,组织开展全省评估机构的专项治理工作。各设区市物价局要牵头成立相应工作机构,明确相关部门职责分工。在专项治理工作中,各部门应当密切配合、通力合作,及时建立信息互通、共享机制,形成整治合力。
(三)抓住重点、明确责任
在专项整治工作中,要从源头、领导、主管、查处、反馈等五个环节入手,加强规范管理。要严厉查处评估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通过对违法违规案例的查处、剖析、曝光,提高社会公众对评估机构各类违法行为的认知度,净化房地产价格评估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