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房价估〔2008〕6号
各设区市房地产价格评估管理委员会、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
为加强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监管,进一步规范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及评估执业人员的从业行为,促进房地产价格评估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福建省房地产价格评估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价格评估管理的通知》(闽房价估[2005]2号)、《福建省房地产价格评估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闽房价估[2007]10号)等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开展全省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从业行为年度检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对象
凡取得省房地产价格评估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评估委)颁发房地产价格评估资质证书的评估机构(含所属分支机构,以下简称评估机构),以及经省评估委备案在我省范围内从业的省外进闽房地产价格评估分支机构,均应按规定进行年度检查。
二、检查的主要内容
在对全省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从业行为全面检查的基础上,今年要针对评估机构资质条件、经营业绩和信用情况等进行重点检查。检查的具体内容如下:
(一)评估机构资质情况。评估机构资质证书正副本是否齐全、真实有效;是否以房地产价格评估为主营业务,有无超资质范围经营活动行为;法定代表人或执行合伙人、股东或合伙人、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人数及评估师结构比例等是否符合省评估委闽房价估[2007]10号等有关规定要求;评估机构是否与主管部门脱钩,专职评估师有无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及金融部门兼职人员,有无评估师同业兼职(跨评估机构执业)情况。
(二)评估机构内部管理情况。评估报告质量管理、档案管理、员工培训教育、风险防范等内部管理制度是否建立健全;专职评估师续期注册或变更注册、人事档案关系代理、社会保险及劳动聘用合同情况;评估机构名称、法人代表或执行合伙人、股东或合伙人、注册资本或者出资比例、组织形式、办公地址等事项发生变更是否经工商部门确认并及时报省、市评估委备案;评估机构营业执照、收费标准、税务登记、机构资质证书等是否公开上墙。
(三)经营业绩和信用情况。2007年7月1日-2008年6月30日评估机构(含分支机构)完成评估标的物建筑面积和土地面积数量、评估值、评估收入等业绩情况;评估机构及所属评估执业人员信用档案建立健全情况;近年来评估机构及所属评估执业人员是否受到政府及有关部门、行业协会的嘉奖或处罚;评估执业过程有无以回扣或签订业务返还协议等不正当竞争方式承揽评估业务、以迎合委托方的要求高估或低估评估值等侵害群众和企业利益的违法违规行为;经营活动是否遵守行业自律规定、职业道德,是否存在失误、过错或获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资质申报、晋升资质中有无弄虚作假、虚报业绩的情况。
(四)评估报告质量情况。评估报告是否符合国家和省政府48号令规定的程序和内容要求;是否建立评估报告内部审、复核、重大评估报告集体讨论制度;实施评估及评估报告原始资料存档情况,包括盖有评估机构公章和至少2名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签字的评估报告,评估委托合同、工作底稿,经2名以上房地产估价工作人员签字的现场勘察,评估报告技术分析测算过程及相关依据材料,评估报告质量审、复核件,评估机构及其评估执业人员的有关证件复印件。
(五)评估收费政策执行情况。是否坚持自愿委托原则开展评估业务并按照价格管理部门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取评估费用;是否在收费场所的显著位置公示收费内容和收费标准;是否以不正当方式压低评估收费标准;收费是否开具税务发票并在票据中写明评估标的物的评估值、收费标准和名称等。
(六)分支机构从业情况。分支机构的设置是否符合省评估委有关规定条件;是否有未经省、市评估委备案却以分支机构(分公司、分所、办事处或联络处)等类似名称挂牌执业,或在异地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或办理税务登记等行为;总公司是否对分支机构实施统一规范管理,分支机构从业是否以所属评估机构名义签订评估项目委托合同、出具评估报告、加盖总公司公章,并至少有2名专职注册房地产评估师签字;分支机构负责人及专职评估师是否真实到位;分支机构名称、负责人、评估执业人员、地址等事项发生变更的,是否及时报省评估委及分支机构所在地设区市评估委备案。
三、检查工作的组织形式和时间安排
(一)组织形式
检查工作在省评估委统一领导下,按照属地原则进行。省工商局注册的评估机构由省评估委办公室牵头组织省评估委成员单位进行检查,其余的由评估机构所在地设区市评估委办公室组织开展。在此基础上,省评估委办公室将从省评估委各成员单位、有关设区市评估委抽调人员组成检查小组,重点对有投诉举报的评估机构进行重点检查。
(二)检查方法
检查采取评估机构自查自纠、设区市评估委全面检查和省评估委组织抽查相结合的方式。
(三)时间安排
1、发文之日起至2008年8月10日为各评估机构自查和填报材料阶段。
2、2008年8月11日至8月31日为省评估委办公室、各设区市评估委具体实施检查阶段。
3、2008年9月1日至9月15日,为各设区市评估委检查材料汇总上报、省评估委办公室组织抽查阶段。
4、2008年9月16日至9月30日为省评估委办公室对全省评估机构从业行为年度检查情况汇总、总结阶段。
四、相关要求措施
(一)各地要高度重视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从业行为年度检查工作,制定具体工作计划,严格按照规定要求逐项对照《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从业行为年度检查情况记录表》有关内容进行认真检查,并记录备查。各设区市评估委应于2008年9月15日前将本地区《福建省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年度检查表》(一式三份,详见附件1)、《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基本情况汇总表》(详见附件2)、《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从业行为年度检查情况记录表》(详见附件3)、书面总结和典型案例等材料一并上报省评估委办公室,省评估委办公室将对此次检查情况进行认真汇总,提出初审意见报省评估委审议后向社会公示。
(二)各评估机构要在对评估工作全面总结基础上,按照规定如实填写《福建省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年度检查表》(一式三份,详见附件1),并对本机构评估工作存在的问题进行认真的自查、自纠后形成书面总结材料,同时将2007年7月1日至2008年6月30日来开展房地产价格评估业务的数量、评估值、评估收入等业绩情况汇总成册,加盖评估机构公章备查。检查中各评估机构要积极配合,提供检查需要的各种证件材料的原件,如评估报告、收费票据、业务委托合同、评估机构资质证书和工商营业执照正、副本、专职评估师有效的注册证书、人事档案关系代理证明、社会保险证明、劳动聘用合同及相关管理制度等。
(三)建立评估机构信用监管机制。省评估委将评估机构年度检查情况及检查中获取的评估机构良好行为和不良行为等信息,记入其信用档案,评估机构年度检查结果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对2006-2008年度检查连续3年为合格、近3年每年至少完成房地产价格评估业务30万平方米以上、无不良行为记录并受到设区市政府以上及有关部门、行业协会的表彰或嘉奖的评估机构,经设区市评估委推荐、省评估委综合平衡后将其作为信用单位推荐给相关部门,并在相关媒体公告,同时给予下年度免予年度检查等鼓励措施;对检查中发现有高估或低估、给予“回扣”、恶意压低收费、提供虚假材料等违法违规行为的评估机构及注册评估师,省评估委、有关评估师注册管理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将依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属于分支机构违规行为的,省评估委将视其情节轻重对该评估机构给予年检结论基本合格、不合格或降低资质等级的处理,同时撤销该分支机构备案手续。
附件:
3、《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从业行为年度检查情况记录表》。
二○○八年七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