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房地产价格评估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表时间:  2008-01-18来源:  省物价局
闽房价估〔2007〕10号
 
各设区市房地产价格评估管理委员会、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房地产价格评估管理工作,加强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监管,促进房地产价格评估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和我省房地产价格评估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监管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严格审定房地产评估机构资质
(一)新申请或调整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其法人代表或执行合伙人必须是注册后连续从事房地产价格评估工作3年以上且无不良行为记录的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股东或合伙人中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的股份或出资额合计不低于60%。新申请房地产价格评估资质的机构,其股东或合伙人原则上是注册估价师外,还要求有2名以上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申请调整房地产价格评估资质的机构,其股东或合伙人原则上是注册估价师外,还要求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中有3名以上、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中有2名以上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二)经省房地产价格评估管理委员会(简称评估委)批准具有房地产价格评估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简称评估机构),必须以房地产价格评估为主营业务。各等级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条件除要符合《福建省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管理办法》(省政府48号令)、省评估委闽房价估[2002]6号、闽房价估[2005]2号等相关文件规定外,还要求其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人数达到规定要求,即甲级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至少有7名以上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乙级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至少有5名以上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丙级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至少有3名以上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具有多个资质的评估机构,必须同时达到相关资质条件要求。
(三)对本通知发布前已取得省评估委颁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的机构,其法人代表或执行合伙人目前未完全达到相关规定条件的,应当在2008年6月30日前达到本通知规定的条件;对股东或合伙人、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逾期未达到相关规定条件的,应当在2008年12月31日前达到本通知规定的条件;逾期未达到本通知规定条件的,省评估委应降低其资质等级或不再予以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证书。
(四)对本通知发布前已取得省评估委颁发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在2008年6月30日前分立或合并重组为主营评估业务的机构,逾期未分立或合并重组为主营评估业务的,省评估委将注销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证书。
二、规范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升降衔接机制
(一)申请调整房地产价格评估资质的机构,除达到相应资质的条件外,还必须有良好的经营业绩和资信度,连续2年以上年检合格、无不良行为记录。根据省政府第48号令规定,甲、乙级资质必须以房地产价格评估为主营业务,申请甲级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必须在申请调整资质等级之日前近3年平均每年完成评估标的物建筑面积30万平方米以上或土地面积15万平方米以上,申请调整乙级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必须在申请调整资质等级之日前近3年平均每年完成评估标的物建筑面积15万平方米以上或土地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
(二)对已取得省评估委颁发甲、乙级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需要申请国家有关部门资质核准(认定)的,可向省评估委提出申请,经省评估委办公室初审同意后转省相关部门审核,并由省相关部门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
(三)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的,应当予以撤销。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取得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后,不再符合相应资质条件的,省评估委可以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以撤回其资质。
三、规范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一)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合并的,合并后存续或者新设立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可以承继合并前各方中较高的资质等级,但应当符合相应的资质等级条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分立的,只能由分立后的一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承继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但应当符合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等级条件。
(二)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执行合伙人、注册资本或者出资额、组织形式、住所等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30日内,到省、市评估委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工商登记注销后,其资质证书自然失效。
(三)注册评估师只能在一个评估机构内执业,不得跨机构执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增加或减少评估师的,应当及时到评估师注册管理机构办理评估师注册变更手续,并在注册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10日内,将有关评估师变更材料报省评估委及所在地设区市评估委备案。
四、建立健全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监管机制
(一)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接受委托、实施评估、出具评估报告书必须符合国家和省政府48号令规定的程序和内容要求。房地产价格评估报告应当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出具,加盖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公章,并有至少2名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签字。
(二)建立失信惩戒、守信激励的长效机制。对经营业绩和信用状况良好、年度检查连续3年以上合格的评估机构,省评估委将其推荐给相关部门,并在相关媒体公告,同时给予下年度免予年度检查等鼓励措施;对有不良行为记录、信用状况差的评估机构,省评估委及相关部门将在行业内予以通报、警告,情节严重的将依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三)加大对房地产价格评估行为和收费方面的监管力度,特别要加大对房地产抵押贷款评估、拆迁评估等重点领域的监管,对有迎合委托人需要高估或低估评估值、给予“回扣”、恶意压低收费、提供虚假材料等禁止行为的评估机构及注册评估师,省评估委、有关评估师注册管理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将依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属于分支机构违规行为的,省评估委将视其情节轻重对该评估机构给予年检结论基本合格、不合格或降低资质等级的处理,同时撤销该分支机构备案手续。 
五、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以往省评估委制发的有关规定与本通知相抵触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二○○七年十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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