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房地产价格评估管理委员会:
为确保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受理、审核和审批工作规范运行,依法做好房地产价格评估管理相关工作,省房地产价格评估管理委员会制定了《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申请、审核、审批和发证工作程序》,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五月二十五日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申请、审核、审批和发证工作程序
一、咨询
申请当事人向评估机构所在地设区市房地产价格评估管理委员会(简称评估委)办公室询问有关房地产评估管理政策法规文件,了解申请或调整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的相关条件、办理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材料的全部目录和申请书如何填写等有关事项。
二、申请、受理
为提高工作效率,省评估委办公室接受设区市评估委报送的初审材料每年集中办理两次,分别为3月20日-3月30日和9月20日-9月30日,各设区市评估委可根据集中申报时间自行确定受理时间,并提前向社会公示。
申请人向评估机构所在地设区市评估委申请,并提交有关材料。设区市评估委办公室受理当事人申请应当登记记录,并根据以下情况分别处理:
(一)对于申请人申请的事项依法不需要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二)对于申请人申请的事项,依法不属于评估委职权范围的,除了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外,还应告知其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及时或者于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五)申请事项属于评估委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相关规定要求提交了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设区市评估委办公室应当受理当事人的申请。
(六)申请材料中有复印件的,应当与原件核对,并在复印件上加盖与原件核对无误章。
设区市评估委办公室受理或不受理当事人申请,都应当出具加盖市评估委业务受理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三、审核
设区市评估委负责审核申请人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备性,提出初审意见,初审工作应当自受理申请人提交全部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经设区市评估委初审同意的,随初审同意书面报告和相关材料一并报省评估委批准;其中对初审不同意的,设区市评估委办公室也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省评估委办公室应当自受理初审机关(有关设区市评估委)报送的文件、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组织有关部门或专家对有关材料进行评审(专家评审时间为15个工作日,不计算在行政许可规定期限内),提出是否准予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的审核意见,随同初审机关报送材料等移送合法性复核机构审核后,送省评估委各成员单位签署是否准予其相应资质等级的决定。
四、审批
省评估委应当自收到省评估委办公室送达的初审、审核意见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议,签署意见。
五、发证
经省评估委新批准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须凭省评估委签署的文件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并到相关部门办理评估师注册变更手续。只要评估机构按规定办理了相关手续,省评估委办公室就应当自收齐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相应等级的《房地产价格评估资质证书》。
经省评估委批准准予调整房地产价格评估资质的机构,省评估委办公室应当自省评估委作出准予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换发、送达相应等级的《房地产价格评估资质证书》。
经省评估委批准不准予或不予以调整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的,省评估委办公室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六、公告
经省评估委批准新取得或调整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及资质等级,省评估委办公室应当自《房地产价格评估资质证书》颁发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有关信息在福建价格信息网或东南价格信息网予以公布,方便公众查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