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物价局关于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条件问题的通知闽价房〔2006〕448号
发表时间:  2006-11-03来源:  省物价局

有关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

  你单位在申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简称国家发改委)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中,因资质条件不符合《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32号)甲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具有经济、会计及相关工程技术专业的中、高级职称的技术人员不低于企业实有总人数的60%,其中高级职称的技术人员不低于企业实有总人数的15%”或“注册资金不低于一百万元人民币”,乙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具有经济、会计及相关工程技术专业的中、高级职称的技术人员不低于企业实有总人数的50%”或“注册资金不低于五十万元人民币”等有关规定要求,国家发改委第一批价格评估机构资质未予以认定。待你单位达到规定条件并补齐相关材料后,我们将再报国家发改委予以认定。

  发送给朋友打印关闭 
设区市物价局:福州 | 厦门 | 莆田 | 泉州 | 漳州 | 龙岩 | 三明 | 南平 | 宁德
主办单位:福建省物价局 承办单位: 福建省物价局办公室 闽ICP备05918888号
地址:福州市北大路133号14层 联系电话:87833986 87841486
技术支持:福州浩联电子技术有限公司
Produced By HZCMS 合正网站群内容管理系统 内容管理专家[北京合正软件有限公司] publishdate:2008/11/09 21:0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