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
你单位在申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简称国家发改委)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中,因资质条件不符合《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32号)甲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具有经济、会计及相关工程技术专业的中、高级职称的技术人员不低于企业实有总人数的60%,其中高级职称的技术人员不低于企业实有总人数的15%”或“注册资金不低于一百万元人民币”,乙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具有经济、会计及相关工程技术专业的中、高级职称的技术人员不低于企业实有总人数的50%”或“注册资金不低于五十万元人民币”等有关规定要求,国家发改委第一批价格评估机构资质未予以认定。待你单位达到规定条件并补齐相关材料后,我们将再报国家发改委予以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