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房地产价格评估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分支机构管理的通知闽房价估〔2006〕6 号
发表时间:  2006-11-28来源:  省物价局

各设区市房地产价格评估管理委员会、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分支机构管理,促进我省房地产价格评估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和我省房地产价格评估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我省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分支机构)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分支机构的设立条件
    (一)分支机构是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依法在注册地以外设立、统一管理并由分支机构专职注册评估师开展评估业务的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业务机构。分支机构应当以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名义出具评估报告,并加盖该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公章。分支机构不得以自己的名义出具评估报告。
    (二)拟设立分支机构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备省房地产价格评估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评估委)颁发的甲级资质或国家有关部门一级资质或全国范围内执业的评估机构;
    2、依法成立并取得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6年以上,内部管理制度健全;
    3、至少有10名以上专职注册评估师,且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不少于7名;
    4、近3年年平均评估业务收入达到人民币50万元以上;
    5、在提出申请之日前3年内执业活动中没有受到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
    分支机构的专职注册评估师,不计入设立分支机构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及已设立的其他分支机构的专职注册评估师人数。
    (三)分支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名称采用“评估机构名称+分支机构所在地行政区划名+分公司(分所)”的形式;
    2、分支机构负责人应当是无不良执业记录的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3、在分支机构所在地有3名以上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注册土地估价师;
    4、有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
    5、估价质量管理、估价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等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健全;
    6、所属评估机构具备多个资质的,其分支机构必须同时符合该评估机构所具备相应资质的条件。
    二、分支机构实行备案管理
   (一)具备条件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设立分支机构,应向省评估委提交下列备案材料:
    1、总公司或事务所出具的分支机构备案申请;
    2、总公司或事务所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证书正本复印件;
    3、总公司或事务所对分支机构的管理办法;
    4、总公司或事务所近3年的年度会计报表、审计报告及近3年年平均评估收入情况证明;
    5、总公司或事务所评估师注册情况汇总表及注册证书复印件;
    6、分支机构负责人简历、联系电话、身份证复印件、评估师注册证书复印件、任职书及有效的人事档案、社会保障证明材料;
    7、分支机构注册评估师、从业人员的名单、简历及注册评估师证书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及有效的人事档案、社会保障证明材料;
   8、由法人代表、分支机构负责人、分支机构评估师亲笔签名的名单原件;
    9、分支机构办公场所证明、资金证明和经有权机关认可的分支机构印章模件;
    10、省评估委要求提供的其它有关材料和文件。
上述备案材料(一式三份)均必须加盖总公司或事务所公章。
    (二)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设立分支机构,应当自领取分支机构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按本通知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材料向省评估委备案,省评估委应当在接受备案后10日内出具分支机构备案意见,并告知分支机构注册所在地设区市评估委。由省评估委备案的分支机构,应当向分支机构注册所在地设区市评估委提交盖有省评估委办公室印章的法人代表、分支机构负责人、分支机构评估师亲笔签名的名单。
    (三)分支机构变更名称、负责人、住所等事项或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撤销分支机构,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手续后30日内,报原备案机关备案。
    (四)凡已设立分支机构的评估机构,应当按本通知规定于2007年3月底前重新办理备案手续。经重新备案和工商登记的分支机构,方可重新挂牌营业。
    (五)省外进闽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在我省行政区域内设立分支机构的,其备案材料及备案管理参照本通知执行。
    三、加强对分支机构从业行为的监管
    (一)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加强对分支机构的管理,规范其从业行为。分支机构应自觉接受省评估委和从业所在地设区市评估委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分支机构的专职注册评估师必须确保到位,若注册评估师人员变动,应及时向原备案机关报送人员变动名单(即盖有总公司公章、法人代表、分支机构负责人、分支机构评估师亲笔签名的名单)。分支机构必须以所属评估机构名义出具评估报告,加盖总公司公章,并至少有2名专职注册评估师签字。凡未加盖总公司公章以及注册评估师未签字的评估报告,均为无效。
    (二)具有省评估委或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均可在全省范围内从事房地产价格评估业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到异地开展业务的,应当自觉接受从业所在地设区市评估委的监督管理,未依法设立分支机构而跨区域从事房地产价格评估业务的,不得以分支机构(分公司、分所、办事处或联络处)等类似名称挂牌营业;若在异地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或办理税务登记的,视同分支机构管理。
经工商部门登记注册,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注册地发生变更的,该机构不得在原工商注册地继续挂牌营业,若在原注册地领取营业执照或办理税务登记挂牌营业的,视同分支机构管理。
    (三)各级评估委要加强对分支机构的监管,应当将分支机构、跨区域进入(含省外进闽)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纳入统一管理,与本地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一视同仁,依法加强对其的监督、检查和指导。省评估委和分支机构从业所在地设区市评估委每年要对分支机构的基本情况、从业行为、专职评估师人员状况、主要业绩、评估收费、评估报告、资信情况等进行综合评价。凡有不良行为的,省评估委将依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福建省房地产价格评估管理委员会关于省外进闽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实行备案管理的通知》(闽房价估[2003]16号)同时废止,以往省评估委制发的有关规定与本通知相抵触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二○○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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