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一次性告知材料
发表时间:  2008-01-29来源:  省物价局
一、行政许可条件
(一)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由自然人出资,以有限责任公司或者合伙企业形式设立;其法人代表或执行合伙人、出资人的资格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行业部门和省房地产价格评估委员会(简称评估委)规定条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必须以房地产价格评估为主营业务,新申请或调整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其法人代表或执行合伙人必须是注册后连续从事房地产价格评估工作3年以上且无不良行为记录的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股东或合伙人中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的股份或出资额合计不低于60%。新申请房地产价格评估资质的机构,其股东或合伙人原则上是注册估价师外,还要求有2名以上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申请调整房地产价格评估资质的机构,其股东或合伙人原则上是注册估价师外,还要求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中有3名以上、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中有2名以上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二)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分为甲级、乙级、丙级,实行资质等级管理。
1、丙级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符合法律规定的章程或合伙协议;
(2)有自己的名称和组织机构;
(3)有固定的服务场所和从事服务的必要条件;
(4)具有3名以上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其中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应不少于3名,专职注册土地估价师不少于2名);
(5)具有经济、会计及建筑工程的专业人员;
(6)注册资金符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乙级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备丙级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条件;
(2)具有5名以上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其中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应不少于5名,专职注册土地估价师不少于2名);
(3)具有经济、会计及建筑工程专业的初、中级职称的技术人员;
(4)注册资金符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
(5)取得丙级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2年以上,且连续2年以上年度检查合格、无不良行为记录;
(6)近3年平均每年完成评估标的物建筑面积15万平方米以上或土地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3、甲级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备丙级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条件;
(2)具有7名以上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其中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应不少于7名,专职注册土地估价师不少于2名);
(3)具有经济、会计及建筑工程专业的中、高级职称的技术人员;
(4)注册资金符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
(5)取得乙级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2年以上,且连续2年以上年度检查合格、无不良行为记录;
(6)近3年平均每年完成评估标的物建筑面积30万平方米以上或土地面积15万平方米以上;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设立房地产价格评估分支机构应当具备的条件
 1、房地产价格评估分支机构是评估机构按照规定条件设立的、由评估机构统一管理并由分支机构专职注册估价师开展业务的非独立法人性质的派出机构(如分公司、分所、办事处等),分公司应当以设立该分支机构的评估机构名义签订评估项目委托合同、出具评估报告,并加盖该评估机构公章。
2、设立房地产价格评估分支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总公司或事务所应对其分支机构的人事、财务、执业标准、质量控制、人员培训等实行统一管理;
(2)具备省评估委颁发的甲级房地产价格评估资质或国家有关部门一级资质或在全国范围内执业资质的评估机构;
 (3)依法成立并取得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6年以上;
 (4)注册资金符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
 (5)至少有10名以上专职注册评估师,且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不少于7名;
 (6)近三年年平均评估业务收入在人民币50万元以上;
(7)在提出申请之日前3年内执业活动中没有受到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
(8)省评估委规定的其它条件。
分支机构的专职注册评估师,不计入设立分支机构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及已设立的其他分支机构的专职注册评估师人数。
 3、分支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分支机构名称采用“评估机构名称+分支机构所在地地名+分公司(分所)”的形式;
 (2)分支机构负责人应当是无不良执业记录的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3)在分支机构所在地有3名以上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注册土地估价师;
(4)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5)估价质量管理、估价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等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健全;
(6)所属评估机构具备多个资质的,其分支机构必须同时符合该评估机构所具备相应资质的条件;
(7)省评估委规定的其它条件。
二、申请材料
(一)新申请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应当提交的材料
1、申请报告;
2、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申请表;
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核名通知书或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4、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章程或合伙协议;
5、注册资本验资证明或经公证的出资协议书;
6、出资人或合伙人名单、简历、出资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
7、法定代表人或执行合伙人的任职文件、注册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
8、专职评估师的注册证明及与申报机构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
9、专职评估师近期有效的人事档案关系和社会保障证明材料;
10、专职评估师离开原单位的有效证明或退休证明;
11、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任职文件及劳动聘用合同;
12、固定的经营场所证明;
13、最近两年内申请机构专职注册评估师完成的具有代表性的3宗房地产估价实例报告(单独装订);
14、省评估委要求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
上述材料要求提交一式三份,并需与原件核对;申请材料中有复印件的,应当在复印件上备注原件复印并签盖评估机构公章。
(二)调整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等级应提交的材料
1、申请报告;
2、调整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申请表;
3、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原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4、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5、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章程或合伙协议;
6、有关估价质量管理、估价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等企业内部管理制度;
7、注册资本验资证明或经公正的出资协议书;
8、出资人或合伙人名单、简历、出资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
9、法定代表人或执行合伙人的任职文件、注册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
10、专职评估师的注册证明及与申报机构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
11、专职评估师近期有效的人事档案关系和社会保障证明材料;
12、新增专职注册评估师离开原单位的有效证明或退休证明;
13、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任职文件及劳动聘用合同;
14、固定的经营场所证明;
15、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业绩材料及近两年度的会计审计报表;
16、近两年申报机构专职注册评估师完成的具有代表性的3宗房地产估价实例报告(单独装订);
17、省评估委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上述材料要求提交一式三份,并需与原件核对;申请材料中有复印件的,应当在复印件上备注原件复印并签盖评估机构公章。
(三)房地产价格评估分支机构备案应当提交的材料
 1、分支机构备案申请;
  2、总公司或事务所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3、总公司或事务所对分支机构的管理办法;
  4、总公司或事务所近三年的年度会计报表及审计报告、近三年年平均评估收入情况证明;
  5、总公司或事务所评估师注册情况汇总表及注册证书复印件;
  6、分支机构负责人简历、联系电话、身份证复印件、评估师注册证书复印件、任职书及近期有效的人事档案关系和社会保障证明材料;
 7、分支机构专职注册评估师、从业人员的名单、简历、劳动聘用合同及注册评估师证书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及专职评估师近期有效的人事档案关系和社会保障证明材料(同时需提供近一年来个人社保缴费分解单);
 8、由法人代表、分支机构负责人、分支机构专职注册评估师亲笔签名的名单原件;
9、分支机构办公场所证明、资金证明和经有权机关认可的分支机构印章模件;
10、省评估委要求的其它有关材料和文件。
上述备案材料(一式三份),并需与原件核对;备案材料中有复印件的,应当在复印件上备注原件复印并签盖评估机构公章。
(四)变更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证书应提交的资料
1、申请报告;
2、变更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证书申请表;
3、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原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4、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5、验资报告(股东变更或注册资本变更的需提供);
6、股东股份转让协议(股东变更的需提供);
7、股东会和董事会决议;
8、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公司新章程及章程修改案;
9、出资人或合伙人名单、简历、出资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
10、法定代表人或执行合伙人的任职文件、注册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
11、专职评估师的注册证明及与申报机构签订的劳动聘任合同;
12、专职评估师近期有效的人事档案关系和社会保障证明材料;
13、新增专职注册评估师离开原单位的有效证明或退休证明;
14、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任职文件及劳动聘用合同;
15、固定的经营场所证明;
16、省评估委要求的其它有关材料。
上述材料均需与原件核对,有关材料中有复印件的,应当在复印件上备注原件复印并签盖评估机构公章。
三、行政许可程序
(一)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每年集中办理两次,省评估委接受设区市评估委报送初审材料时间为3月20日-3月30日和9月20日-9月30日,各设区市评估委可根据集中申报时间自行确定受理时间,并提前向社会公示。
(二)申请人向评估机构所在地设区市评估委申请,并提交有关材料;
(三)设区市评估委对申请人有关证件、材料及表格进行初审,核对原件和对有关内容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后,随文件、全部材料上报省评估委批准;
(四)省评估委办公室对设区市评估委报送的文件、材料进行核查,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有关材料评审,提出是否准予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的审核意见后,随申请材料等送省评估委各成员单位签署是否准予其相应资质等级的决定;
(五)省评估委各成员单位签署是否准予其相应资质等级的决定;
(六)对准予调整资质的,向申请人颁发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对新准予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须到相关部门办理工商注册登记、评估师注册变更手续后,再向申请人颁发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由省评估委办公室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七)经批准新取得或调整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及资质等级,在福建省物价局网公告。
四、行政许可办理机构
各设区市评估委为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行政许可受理窗口;省评估委办公室负责接收设区市评估委初审报送的材料。
五、行政许可办理地址、联系电话
  省评估委接收设区市评估委初审报送材料地址:福州市北大路133号物价大厦12楼1218室;联系电话:0591—878188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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