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行政许可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表时间:  2008-09-26来源:  省物价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文件
 
 
 
发改办价格[2008]1172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价格评估机构
资质认定行政许可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
    自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和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以下简称“双认定”)行政许可工作组织实施以来,全国有2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相继开展了这项工作。从各地审核情况看,虽然“双认定”行政许可工作有了良好开局,但是,也反映出一些问题,其中,包括对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的适用范围认识不一等。为保障“双认定”工作顺利进行,经研究,现就相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按照《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第412号令)、《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32号令)和《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实施办法》(发改办价格〔2005〕2597号)的规定,凡从事涉及国家利益和公众利益的各类价格评估机构均应纳入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和管理。
  二、对于相关评估机构在“双认定”工作开展前,已办理了工商营业执照、取得经营资格的,由于价格评估专业人员不足等原因未达到丙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条件,为不影响其开展业务及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年检,可由各省级价格主管部门颁发临时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证书,临时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证书有效期不得超过两年。两年内,价格评估机构应及时补充价格评估专业人员。对于在临时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证书有效期内达到相应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条件的机构,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应为其换发正式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证书;对于临时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证书有效期满仍未达到相应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条件的,则不予换发。临时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证书样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证书》印制。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
二○○八年五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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