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格评估机构行政许可申报条件
发表时间:  2007-10-10来源:  省物价局
    一、丙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工商注册企业法人资格的基本条件;
    (二)具有相应的组织章程和必要的管理制度;
    (三)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
    (四)经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证书》的价格评估专业人员不少于五名;
    (五)具有经济、会计及相关工程技术等专业的中、高级职称的技术人员不低于企业实有总人数的30%;
    (六)注册资金不低于二十万元人民币。
    二、 乙级价格评估机构,除应当具备本办法第五条(一)、(二)、(三)项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证书》的价格评估专业人员不少于七名;
    (二)具有经济、会计及相关工程技术等专业的中、高级职称的技术人员不低于企业实有总人数的50%;
    (三)注册资金不低于五十万元人民币。
    三、 甲级价格评估机构除应当具备本办法第五条(一)、(二)、(三)项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证书》的价格评估专业人员不少于十名;
    (二)具有经济、会计及相关工程技术专业的中、高级职称的技术人员不低于企业实有总人数的60%,其中具有高级职称的技术人员不低于企业实有总人数的15%:
    (三)注册资金不低于一百万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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