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申报条件
发表时间:  2008-01-29来源:  省物价局
 

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取得以下一种专业资格证书;

1.      经国家人事部组织的全国统一考试,并取得价格评估相关专业的职业资格证书;

2.      取得国家发展改革委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颁发的价格评估相关专业的职业资格证书;

3.      取得国务院有关业务主管部门颁发的价格评估相关专业的资业资格证书;

4.      取得国家或省级行业协会颁发的价格评估相关专业的职业资格证书,并经国家发展改革委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考核合格。

(二)所在单位考核同意。

  凡不符合本办法第四条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条件,或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

(一)   受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执业资格认定之日止不满五年的;

(二)   在价格评估或相关业务中犯有错误,受行政处罚或撤职以上处分,自处罚、处分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执业资格认定之日止不满两年的;

(三)   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的;

(四)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予执业资格认定的其它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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