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 第85号
根据《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32号)和《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33号)的规定,现将经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的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名单(第二批,共87家)、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名单 (第二批,共1886人)、价格评估机构资质和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事项变更名单、撤销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名单予以公告。
此次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证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证书》有效期3年,有效期满前30日,应按规定重新办理认定手续。
附件: 2007年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名单(第二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七年十二月十日